封面新闻记者 周翼
7月9日,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,此前备受关注的山东“入室抢婴贩卖案”有了新进展,山东肥城市检察院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,决定对买方不予起诉。
姜甲儒母亲乔守芬告诉封面新闻记者,正在准备向检察院申诉。律师分析认为,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,“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”和“逃避侦查或者审判”。
“姜甲儒案”不起诉买方
检方称已过追诉期
据肥城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,2006年11月左右,曾某某(另案处理)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,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。后曾某某与吕某某、王某某(以上二人另案处理)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。

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
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,曾某某、吕某某、王某某携带撬棍、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某家中,曾某某、王某某使用暴力、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,吕某某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(男,2006年4月出生)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。
次日,曾某某、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强夫妇。刘某强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恩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。经鉴定,姜磊、乔守芬是刘恩正生物学父母亲。

姜甲儒(右)和母亲乔守芬 图据乔守芬社交媒体
2024年1月18日,刘某强被抓获归案。不起诉决定书显示,刘某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,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。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,决定对二人不起诉。
今年4月2日,山东泰安“入室抢婴贩卖案”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目前尚未有结果。
姜甲儒方将申诉
律师:立案侦查后逃避不受追诉期限限制
7月9日,姜甲儒母亲乔守芬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,她认为如果当时没报案,没有立案证明,可能会过追诉期,“我也立案了,也有立案证明,它不存在追诉过期”。乔守芬还表示,目前正准备向检察院申诉。

姜甲儒接受媒体采访
姜甲儒方代理律师李圣认为,案件发生在2006年12月4号,当天就有立案决定书,刘某强买孩子后为了逃避侦查上假户口,刑法规定,立案之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,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的,应当立案,没有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,“我们会尽快向检察院提出申诉”。
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,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《刑法》第八十七条,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(一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(二)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;(三)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五年;(四)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。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追诉时效为五年,即从犯罪之日起计算。
付建认为,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从该条款文本语义来看,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,“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”和“逃避侦查或者审判”。
付建告诉封面新闻记者,立案仅仅是启动刑事追诉活动的开始,立案后是否采取侦查措施,什么时候开始侦查,采取何种侦查措施等,都需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。甚至特殊情况下,也不排除有的案件立案后,侦查机关出于各种原因立而不侦,没有采取任何有效侦查措施。因此,在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时,不能将“立案”等同于“侦查”,也不能将“逃避侦查”等同于“逃避立案”。